各县市区民宗(政)局:
近年来,我市持续开展了以“安全”“教风”“规范”为主题的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逐步提高了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我管理水平,促进了宗教关系和谐,发挥了宗教界的积极作用。根据中省安排,今年要在宗教界开展以“学习”为主题的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要求,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突出抓好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建设、道风建设、和谐思想建设和执行力落实。通过开展创建活动,选树一批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使宗教界自身素质明显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更加民主、宗教关系更加和谐,宗教界服务社会发展更加自觉,推动“和创”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二、创建范围、标准及评分标准
创建范围: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经依法登记和筹备设立的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创建标准:
(一)爱国爱教。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弘扬宗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努力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知法守法。积极组织、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主管部门和宗教团体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自觉防范邪教侵蚀和反对邪教;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三)团结稳定。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之间关系和睦,宗教教职人员和管理组织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之间关系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场所能够积极调解内部矛盾纠纷,且与其他场所和社会有关方面相处和睦、关系融洽。
(四)活动有序。自觉在宪法、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宗教活动文明、健康、有序,符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能够为信教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教风端正。宗教教职人员模范遵守教义教规,宗教信仰根基稳固、纯正,品德修养良好,潜心修持、持守本份;教职人员和管理人员仪容仪表、举止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教规教义,能够得到信教群众的广泛认可。
(六)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健全,能够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场所内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健全,统一上墙公示;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民主协商研究决定;财务管理民主公开,各种台账整齐划一,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宗教文化建设措施得当、行为规范、成绩显著。
(七)安全整洁。建筑工程按规定审核或审批,施工过程安全规范;消防、安全保卫和饮食卫生设施完备,制度健全,责任落实,重大活动能够有针对地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重要信息及时上报;无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无违法活动;场所布局规划合理,功能设施齐备,环境整洁优美,卫生状况良好。
(八)服务社会。社会责任意识强,积极主动开展扶贫济困、救灾募捐、助学助残、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活动,广泛参与社会服务,团结带领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评分细则:(见附件)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3月15日—4月15日)
各县市区宗教部门要深入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中开展调研,了解实际情况,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宣讲、举办培训、发放材料、办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要求,使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深刻认识以“学习”为主题开展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重要意义,自觉学习领会党对宗教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学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形成浓厚学习氛围。
第二阶段:自创争优阶段(4月15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宗教部门和全市性宗教团体要引导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对照“和谐寺观教堂”的8项标准,逐条对照检查,加大投入力度,补齐短板和弱项,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提升场所管理水平,提高教职人员素质,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全面自创争优。
第三阶段:申报评议阶段(7月1日—8月1日)
各县市区宗教部门及全市性宗教团体要根据创建情况,组织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互查互学、观摩互鉴,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指导、严格考评、选树典型,发现和推荐符合和谐创建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市局根据推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综合各方意见,评选出“和谐寺观教堂”。
第四阶段:总结表彰阶段(8月1日—9月1日)
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适时召开全市创建和谐寺观教堂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和谐寺观教堂”以及在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宗教工作干部予以表彰,并推荐参加全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考核评比。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开展以“学习”为主题的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是2018年我市宗教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宗教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有计划、按步骤组织实施。各全市性宗教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团结带领广大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积极配合参与、着力理顺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宗教和睦,共同营造创建模范、和谐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县市区宗教部门、全市性宗教团体要因地制宜,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应用改革思维,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活动,敢于对各类不规范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有效管用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内部规章制度,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提高宗教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能力。
(三)讲求方式,注重实效。要坚持将创建活动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等工作相结合,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着眼全局;既要突出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发挥宗教界的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变“要我参与”为“我要参与”;既要立足长远规划,又要注重阶段突破,实现整体推进;既要“经常管”,又要“集中抓”,不断激发创建动力,巩固、深化创建成果。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要通过一定方式告知信教群众,接受信教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各县市区、各全市性宗教团体要及时报送创建活动工作信息,于7月20日前将活动总结的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并报送市民宗局宗教科。
市民宗局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