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道教教务管理,维护道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国道教协会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和《陕西省道教道士证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定申请
由本人提出申请,向所在宫观提出,其中,所在宫观是指本省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正式批准开放的道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道教师承法派。
(三)熟悉道教主要威仪规范,了解道教基本教义;能习诵《早晚功课经》、《道德经》等道教经典。
(四)遵守道教规戒,品德良好。
(五)出家或入道两年以上。
(六)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
第四条 认定材料递交
(一)如实填写《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表》(中国道教协会监制、一式三份粘贴一寸彩照);
(二)如实填写《陕西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表》(陕西省道教协会印制、一式三份粘贴一寸彩照);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
(四)个人两寸白底照片1张(证件使用)。
第五条 认定办理流程
(一)各地宫观审核
受理个人申请的宫观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分别在《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表》“所属宫观(单位)意见”栏和《陕西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表》“道教宫观、县(区)道协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有县(区)道协的,还需报送县(区)道协并在《陕西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表》“道教宫观、县(区)道协意见”栏中签署县(区)道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县(区)宗教工作部门审核
宫观将材料审核完成后,报送所在地县(区)宗教工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区)宗教工作部门在《陕西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表》“县宗教工作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市道协审核
宫观将由县(区)宗教工作部门审核完成的材料报送到所在市道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各市道协在《陕西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表》“市道协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各市宗教工作部门审核
各市道协将由市道协审核完成的材料统一报送到所在市宗教工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各市宗教工作部门在《陕西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表》“市宗教工作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省道协认定
各市道协将由所在市宗教工作部门审核完成的材料统一报送到省道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道协分别在《陕西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表》“省道协意见(道教学院意见)”栏和《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表》“省级道协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予以认定。
(六)省宗教工作部门备案
省道协认定后,报省宗教工作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由省宗教工作部门在《陕西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表》“省宗教工作部门备案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备案。
(七)中国道协备案
省道协将经由省级宗教部门备案后的教职人员名单进行汇总、统一上报中国道协备案,并由中国道协下发编有统一证件编号的道教道士证。
(八)证件发放
1、省道协根据中国道协统一下发的证件,按照全省各市进行省内证件统一编号,之后对应各地市认定备案名单逐一填写证件内容,加盖省道协钢印,并统一发放到各地市道协,由各地市道协负责向各区县道协或宫观发放。
2、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省道协将办理好的道士证下发到各市道协,由各地道协负责通知各宫观统一领取并发放到个人。
3、各市、县道协发放道士证件时,须建立道士证证件发放、领取登记档案,以备查使用。
第六条 办理次数和时间
(一)办理次数:根据中国道协关于道教道士证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全省道教教职人员发展实际,省道协每年进行一次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
(二)办理时间:每年1-6月底前,省道协负责接收各市道协报送的合格申报材料,6月后不再接收和受理本年度新的申报材料。
第七条 证件审验
省道协每五年对已认定的道教道士证进行审验,审验实行属地审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以及不接受审验或者无法进行审验的,由省道协公告其道教道士证书作废。证件审验流程:
(一)省道协发文通知开展全省道教教职人员资格审验工作。
(二)各地市、区、县道协接到通知后,组织辖区宫观将该宫观所有道士证统一收集,并以管理班子会议形式对教职人员资格进行逐个审核。对合格的或者不合格的均统一汇总、签字、盖章上报区、县道协或者市道协,无区、县道协的,由各宫观直接将道士证统一上报市道协,再由市道协上报省道协。
(三)区、县道协和市道协在接收到经宫观审核完成的教职人员名单与道士证后,需召开会长会议对所在地各宫观审核通过的教职人员资格进行评审,对合格的或者不合格的均要汇总、签字、盖章上报省道协审验。
(四)根据各地市或区县道协上报的审核通过的教职人员名单与道士证后,省道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对各地市教职人员资格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由省道协加盖审验合格章;对不合格的,以及不接受审验或者无法进行审验的,由省道协公告其道教道士证作废;审验工作完成后,经由各地市道协通知所在地宫观将证件发放到个人。
第八条 证件补办
道教道士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可由个人向所在地宫观提出补办书面申请书。有县(区)道协的,可通过所在宫观向县(区)道协提出并递交补办申请表;无县(区)道协的,可通过所在宫观向市道协提出并递交补办申请表;经县(区)道协和市道协核实后予以上报省道协审核,再经中国道协审核后方可补办证件。补办需递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道教教职人员补办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粘贴照片);
(二)本人写出书面补办事由,即何时何地损坏、丢失证件等。
(三)个人两寸白底照片1张(证件使用)。
第九条证件注销
(一)道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的宫观、道教协会给予劝诫、暂停、取消教职人员资格证的惩处: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刑事拘留或者劳教判刑的;
2、不守戒规,道风不正的;
3、不服从组织管理,违背宫观管理制度,给宫观或道教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
4、利用教职人员身份骗人敛财,败坏道教声誉的;
5、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6、不接受道士证证件审验或无法审验证件的。
其中,上述情节较轻的,由所在的宫观、道教协会给予劝诫;屡劝不改者,所在宫观提出处理意见,经(县)市道协上报省道协公告暂停其教职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经(县)市道协上报省道协公告解除注销其教职人员资格,并向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二)道教教职人员放弃道教信仰、离开道教组织的,由所在宫观经各县、市道协上报省道协公告解除注销其教职人员资格,并向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条 本流程由陕西省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流程经陕西省道教协会会长会议研究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