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出版物与宗教出版物的管理规定
什么是宗教出版物?
宗教出版物指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包括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以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需要或者开展宗教教义、教规等研究为目的,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流通的宗教经典以及记载、阐释、注解宗教教义、教规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的目的应限于宗教方面的指导和信息交流,发送的范围也应限于宗教界内部。
宗教出版物管理有哪些规定?
宗教出版物管理,主要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
我国实行出版物重大选题出版前备案制度,涉及宗教问题的选题属于重大选题。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出版。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能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得到批准后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才能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与准印证是一一对应关系,每个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都需要办理准印证。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本文根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 2017年 9月发布;《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 年 8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315 号公布,2020 年 11 月 29 日第三次修订;《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新闻出版署 2019 年 10 月 25 日发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 年 2 月 10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2 号公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布综合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