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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发布时间:2014-06-19 11:31:27 编辑:admin 来源:政秘科 阅读:1187

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没有作过全面论述,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缺乏成功经验。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革命导师主要着眼于从意识形态、社会政治的角度,以阶级、阶级斗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研究当时的宗教及宗教问题,而对于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的宗教问题,虽然提供了一些认识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并进行了一定的科学预测,但毕竟没有充分的实践。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的现实并根据当时革命发展的需要研究宗教问题,谨慎而稳妥地处理宗教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也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但最终得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这既是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卓有成效的实践创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正确方向。综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

    “相适应”本质上是解决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也是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认识上的深化和理论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政治上讲我国宗教不再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利用的工具,而成为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吧爱教和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江泽民同志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还指出:“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江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卜相适应,就回发生冲突。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教道德中的基本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1999年在与出席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的民族、宗教委员座谈时,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提出了“相适应”的含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2001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进一步阐述了“相适应”的理论,概括为“两个基础”、“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两个基础”,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基础: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两个要求”,即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即支持宗教界人士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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