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
我市佛教道教历史悠久,信众较多,影响广泛。近年来,佛教道教虽然总体发展平稳,但是商业化问题较为突出,损害了佛教道教清净庄严的形象,扰乱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为进一步加强对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治理,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2017〕88号)和省宗教局等13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陕宗发〔2017〕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中、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全年工作计划。严格对照要求,突出重点,划分阶段,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把握方式方法。统战、宗教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向党委、政府领导作专题汇报,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态度,争取支持,利用统战工作领导小组、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等协调议事机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细化治理举措,切实肩负起贯彻落实工作。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明确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场所。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从严控制兴建佛教道教主题内容的文化景区。
(三)继续整治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修建或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四)规范烧香、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
(五)依法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自养及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七)加强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佛教道教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税收、资产、会计制度,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八)引导佛教道教界正确认识和处理商业化问题,深化教风建设,抵制商业逐利和奢靡之风,杜绝教职人员直接参与商贸活动、为商业活动站台等行为。
(九)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要求各级党政干部严守政策法规红线,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
(十)依法依规处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用舆论力量推动治理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1日-3月31日)宣传发动阶段。将贯彻落实该《意见》精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统筹谋划,综合协调,结合宣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集中组织学习《意见》精神,在全面掌握佛教道教商业化的具体表现和政策界限的基础上,采取部门联动等多种方式做好《意见》的宣传教育工作,促使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认识到商业化的危害和治理工作的必要性,积极配合宗教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县民宗部门要及时转载中、省网站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的相关报道,提高做好专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阶段(4月1日-5月31日)全面排查阶段。各县市区要设立群众举报热线,广泛征集线索,利用2个月时间,深入佛教道教团体和活动场所,对照《意见》提出的商业化问题表现和群众反映,抓住重点,切实查摆,弄清问题涉及组织和人员,如实填写《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调查统计表》(见附件1),形成汇总信息,并提出初步治理意见。宗教工作部门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进行一次彻底排查,提出专案整治的意见(见附件2)。
第三阶段(6月1日-8月31日)集中治理阶段。宣传、网信、统战、宗教、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文物等部门要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合作,进一步明确职责,根据县市区实际情况,对集中整治作出安排和部署。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进行限期整改。要勇于攻坚克难,敢于碰硬揭丑,对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整治大型露天宗教造像问题要实行单列,采取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挂号督办的方式,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阶段(9月1日-9月30日)总结验收阶段。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要对排查整治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总结,并将整治情况和典型案例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赴各县市区进行督查调研,同时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十二部门文件,指导县市区举一反三,加强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对治理工作扎实、验收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对治理工作成效不够显著、验收条件不够成熟的,要求进一步进行整改;对治理工作不力、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为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全面负责全市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各县市区民族宗教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扎实开展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
(二)联合执法。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可能涉及到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教职人员等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要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成立专项治理机构,通过开展联合督查、执法等形式和途径,共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治理合力。
(三)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舆论、法律、行政等手段开展排查整治,对典型案例要重点突破,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严肃处理;对于屡禁屡犯、久拖不决的,支持媒体曝光揭丑,整体推动专项整治工作。
(四)积极引导。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主动公布政策和信息,在佛教道教场所悬挂统一标识牌,指导佛教道教团体公开教职人员信息,扩大社会知晓面。要通过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等形式,发挥宗教界、信教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管作用,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榆林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