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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出台谈话函询办法着力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发布时间:2016-12-05 15:49:41 编辑:ylmzzjw 来源:政秘科 阅读:2003

今年以来,市纪委以规范谈话函询工作为切入点,以认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标准,进一步提高执纪审查的质量和水平。近日,市纪委制定了《榆林市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办法(试行)》,明确和规范需要谈话函询的种类、程序和谈话函询后的处理方式。

规范适用范围。根据反映的情节,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属于轻微违纪,查清也不足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反映的问题需要澄清或需要本人作出说明的线索;反映问题比较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或目前不具备核查条件的线索;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但时间较长、通过谈话函询不会造成线索流失的等5类情形可以采用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

明确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被谈话函询人职级不同,《办法》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主管或分管领导、承办室主任分级实施谈话。派驻派出机构对驻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由派驻机构主要领导实施。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也可委托下级党委、纪委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纪检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与被反映人实施谈话。

严格履行程序。由承办室提出拟组织谈话或实施函询的意见后,报经分管、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谈话函询后,被谈话函询人要亲笔书写说明材料,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同时,由所在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和纪委(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共同签字背书。

科学分类处理。承办室根据被谈话函询人回复情况,填写《谈话函询办结呈批表》,呈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视为谈话函询结束。对被谈话函询人说明的问题涉嫌构成严重违纪、或刻意回避问题或作虚假说明的,经领导审批同意,改变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初步核实。如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或对被反映问题说明比较清楚,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反映问题失实的,及时进行了结处理;如对被反映问题说明比较清楚,承认了问题,但情节轻微,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问题线索,按照抓早抓小的要求,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采用“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措施,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让领导干部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做到警钟常鸣。

去年以来,市纪委对43件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对涉及的50名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谈话函询,经谈话函询后转初核4人,其中2人转立案审查。(王向阳 任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