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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9-06-03 09:52:50 编辑:ylmzzjw 来源:政秘科 阅读:2965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也是“七五”保密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之年。您对保密知识了解多少呢?

什么是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简言之,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研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备,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追查处理泄密事件,以及开展保密工作的理论研究等活动。

保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保障,是国家能力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科技等安全的重要基础。保密工作体现了机关、单位人员管理、信息管控及领导干部的行政管理水平,是一项重要工作。

保密工作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吗

《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是错误的。

★国家出台了哪些保密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由国务院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3.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由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公布,自2014年3月9日起施行。

另外,还有多部法律法规中涉及保密条款,涵盖国家安全、档案资料、网络信息、军事、科技、测绘、出版、考试等主要领域。

●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该条规定同时指出:“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信息化条件下都有哪些新型窃密手段?怎样防范?

1.利用计算机漏洞窃密。防范手段:计算机及时“打补丁”,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关闭不必要的端口和服务。

2.利用“木马”“嗅探”“摆渡”等技术窃密。防范手段:严禁在联网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之间混用存储介质,不随意打开不明电子邮件及其附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互联网下载资料应采取单向导入等方式,必要时重装操作系统。

3.利用数据恢复窃密。防范手段:严禁在联网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之间混用存储介质,涉密存储介质淘汰要进行彻底的物理销毁,严禁将涉密存储介质当做废品出售。

4.利用口令破解窃密。防范手段:口令密码要设置复杂(数字字母符号混合),长度足够(8位以上)。

5.利用预设后门窃密。防范手段:关键信息设备尽量选用国内技术、产品,加强对引进产品和系统的安全检查和漏洞发现。

6.利用无线上网、计算无线外围设备窃密。防范手段:涉密计算机必须拆除所有联网硬件,严禁使用无线鼠标、键盘等外围无线设备。

7.利用手机窃密。防范手段:严禁使用手机谈论涉密事项,严禁携带手机进入涉密场所,涉密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送的手机。

8.利用办公设备(打印机、碎纸机等)窃密。防范手段:购买办公设备要严格把关,严禁在联网办公设备上复制涉密信息,重要涉密场所要定期进行反窃听检查。

★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和新《刑法》规定:

1.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手机泄密案例?

手机给人们生活、学习和工作带来了便利,但同时对保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由于不遵守手机保密管理规定引发的失泄密案件频发,给敏感信息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带来较大隐患,应引起广大干部职工的高度重视。

案例一:2017年上半年,某市政府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市里即将出台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在会前宣布保密纪律时,强调这次会议讨论的内容比较敏感,要求大家注意保密。可他话音刚落,参加会议的市财政局局长就拿出手机将征求意见稿第一页拍下来,通过微信发给本局一名副局长,而该副局长看到后竟转发给一名房地产商,最后传到了互联网上,导致该市这项工作部署陷入被动局面,影响恶劣。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和材料密级鉴定,经查实鉴定,征求意见稿内容虽不涉及国家机密,但属于工作秘密。市有关部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上述两名正、副局长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二:2016年7月,有关部门在保密检查中发现,某市区民政局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局长通过手机在工作微信群里发布有涉密内容的专项检查通知,泄露了国家秘密。案件发生后,区保密局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升级,并督促该局查明案件真相,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有关部门根据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给予这位副局长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三:2015年8月,某市盐务局保密员小王接到市委办公室收发科的电话,要求他速到收发科领取急件。小王办理签收手续后随手撕开信封,取出文件直接用手机给文件拍照,收发科同志发现他这一举动后立即把手机夺过来,他还不以为然。收发科同志告诉他:“这份文件是密件,你违规了,手机要没收。”小王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还是抱有一线希望,称手机是刚买的,想试一下拍照效果,并保证下不为例。收发科同志坚持原则,将情况向有关领导报告。最后,小王受到单位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为什么说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是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有公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公民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