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公济私的具体表现和处分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假公济私行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具体表现。
1.违规谋求特殊待遇
党和国家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享有一定的待遇保障,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不搞特殊化。《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这里的“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指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待遇方面的法规制度,包括住房、办公用房、用车、工作人员配备、医疗、休假休息、交通、安全警卫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及相关规定;“特殊待遇”指的是按照规定不应当享受的待遇,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待遇。
2.分配、购买住房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党员违反国家住房分配、购买有关规定,借房改之机多占住房、重复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多买房改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3.侵占公私财物,违规占用公物
《条例》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给予相应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同样也要给予相应处分。“象征性地支付钱款”是指购买物品时以明显低于同类同等物品市场价格付款的行为。“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是指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后所支付的费用,明显低于实际发生的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劳务费。
公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条例》对违规占用公物细分为三种行为,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二是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三是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侵占公私财物是以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违规占用公物是以使用为目的,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
挥霍公款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挥霍公款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1.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违规公款赠送、发放礼品。《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关规定”,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等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用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有的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有的虚列开支套取公款用以购买赠送礼品;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收入不入账、超范围使用营销费用等方式,购买并发放消费卡。诸如此类行为,无论手段如何变化,都属于明令禁止的违规使用公款行为。
2.违规自定薪酬、滥发财物。《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多是由党组织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参与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但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员不受追究。
3.公款旅游。《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公款旅游的四种情形: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有上述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公款旅游,除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外,对于违规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受处分党员干部个人负担。
4.违规接待、借接待之机大吃大喝。《条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等对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有明确规定。超出标准、范围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都属于违纪行为。
5.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上述规定明确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准购买和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等。乘坐火车、飞机时违规用公款超标准购买座位、舱位等,同样属于违纪行为。
6.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包括三种情形: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是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关于会议活动管理的具体规定。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是指中央明令禁止作为开会地点的21个风景名胜区。违规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是指违反《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原则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会、庆典活动。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创建示范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批准而举办的均为擅自举办,经审批同意举办的,也不得借机向参评单位和个人、创建对象收取费用。
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五种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情形: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是指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具体规定所明确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建筑设备等标准。“用公款包租”,指用公款将宾馆、饭店或者其他场所的一个或者多个房间租下来,在一段时间内专由一方使用;“占用”,指无偿使用或者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供个人使用”,既包括供个人办公使用,也包括供个人住宿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