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榆林市五大宗教团体发挥积极作用的再建议》(第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大力支持爱国宗教团体的长远发展。
二、宗教团体属于社会团体组织,在市委统战部和市民宗局的积极争取下,依据市委常委会纪要精神,市财政每年为各全市性宗教团体分别安排工作经费5—8万元。我局将积极向上争取,计划将全市性宗教团体工作经费提高到20万元/年。
三、各县市区目前共成立有宗教团体20个,确实存在无办公场所和经费短缺的现象,需要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积极向党委政府争取。
四、按照国家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爱国团体缺乏自养基地、无条件自养及宗教界驻会人员生活待遇等问题,一方面需要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帮助和支持;另一方面提高宗教服务质量,增强信徒的自养意识和承担意识,也是增加自养收入的重要因素。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加大对爱国宗教团体工作的支持,促进宗教事业健康发展。感谢您对宗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希望您继续对宗教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民宗局
2018年7月12日
(联系人:陈小雷 电话:0912—3597234)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