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统金委员:
您提出的《在社会治理中巧用宗教成风化人作用的建议》(第29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非常好。您的想法和建议完全符合中央宗教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讲话精神。宗教要坚持中国化本土化方向,宗教要坚定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宗教要在社会历史文化进步的历程中发挥特殊的积极作用。
一、影响宗教成风化人作用发挥的原因
(一)认识上的“过敏”。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认识上、观念上过多地强调宗教的消极因素,忽视了宗教的积极作用,使得社会大众对宗教过分敏感,存在回避、弱化甚至排斥的现象,导致宗教团体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时不能与其他团体一样平等地使用社会公共资源,制约了宗教正能量的有效发挥。
(二)法规上的“乏范”。目前,法规政策对宗教团体提供社会服务、参与社会治理还没有十分明确、具体的“支撑”态度,社会公众对宗教团体的活动范围仍存在“仅限于宗教领域”的定性思维,导致爱国宗教团体的社会活动范围受到较大的限制。
(三)自身上的“不足”。爱国宗教团体经费上自收自支,目前存在社会责任多、经费收入少、运行困难的普遍困境;组织不健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自我管理能力不强等共性难题。导致宗教团体在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中力不从心,能量度上受到限制。
二、我市宗教工作在社会治理上的成效
近年来我局充分利用“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教风年”、“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和“宗教慈善周”等活动载体,弘扬宗教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激发了宗教界人士为实现“中国梦”,发挥宗教正能量的积极作用。二是提升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三是扩大了宗教文化的影响范围。
三、今后工作思路
(一)更新理念,营造社会氛围。宗教具有存在的长期性,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一种群众性社会现象。社会大众应全面认识宗教团体的定位、功能和服务领域,突破认识上的误区。要引导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创造宽松的舆论环境,为宗教脱敏,传播宗教的正能量,使宗教界在参与社会治理中能够平等使用包括大众媒体在内的社会公共服务资源,更好地服务社会。
(二)加快研究,优化政策环境。要重视在政策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上为宗教团体开展社会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要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帮助宗教团体健全社会服务机构,培育社会服务队伍,强化自律,完善监督,使之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更多、平台更大、效能更好。
(三)引导宗教界,发挥正能量。坚持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坚定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努力挖掘和弘扬优秀宗教文化,带头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建设文化市,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梦做出贡献。
(四)加强扶持,提升服务能力。要加大爱国宗教团体的财力支持,在工作经费上适当给予一定的补贴,使之不为谋生存而耗费更多的精力;要支持爱国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帮助选拔和培养人才,提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以适应参与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要指导爱国宗教团体制定符合自身工作性质和职能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宗教团体自身管理能力和水平。
市民宗局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