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具体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部署和指示。

(二)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相合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利,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少数民族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发展经济规划,督促检查规划实施情况;拟订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为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以及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在我市务工、经商等提供服务和指导。

(四)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承办相关事宜。

(五)指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指导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负责依法规范全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

(六)负责组织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七)组织协调民族、宗教队伍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县市区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职能。

(九)推动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民族宗教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