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宗(政)局,各全市性宗教团体:
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发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把《条例》精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准确把握《条例》内容
新修订《条例》的出台,是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深刻认识公布实施《条例》的必要性,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
原《条例》共7章48条,新修订《条例》新增加2章,新增了29条,共9章77条,修改幅度较大。新修订《条例》提出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全面贯彻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条例》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重点针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须解决的问题,综合运用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方式,体现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要义,充分发挥了宗教的积极作用,牢牢把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条例》新精神新内容的深入学习,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
二、认真学习,扩大宣传《条例》精神
(一)加大培训工作力度。一是举办领导干部培训班。为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执政的能力水平,我局拟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以《条例》学习为主要内容,举办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二是举办民族宗教干部培训班。我局将举办民宗系统干部培训班,组织民宗系统干部深入学习《条例》、相关重要精神、政策法律法规,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三是举办宗教界培训班。我局拟将全市宗教团体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分2~3期进行集中培训,积极动员宗教界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自觉依法管理,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二)扩大宣传浓厚氛围
各县市区要积极创新宣传方式方法,不断扩大和强化宣传效果,提高《条例》影响力。一是各县市区、各团体要充分运用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门户网站、报刊、杂志等,通过开设专栏专题,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集中宣传,力使《条例》精神户告人晓。二是我局将组织编印《条例》相关内容宣传册,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宣传,各县市区也可印制《条例》相关内容的宣传单等在寺观教堂和有信教群众的社区、村、街道等区域张贴发放。三是各团体、各宗教活动场所要利用讲经讲道、重大节日等时机,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宣传《条例》的意义和内容。
三、多措并举,贯彻落实《条例》规定
(一)解决突出问题
各县市区要通过实施《条例》,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着力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条例》确立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着力治理各种乱象,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
(二)提高执法水平
省市两级宗教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民族宗教工作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的执法程序、执法流程要求,依法依规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坚持放管服并举。
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并随时将学习宣传《条例》情况上报我局。
市民宗局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