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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五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8 08:47:59 编辑:ylmzzjw 来源:政秘科 阅读:3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公安部边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群众工作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宣传部:

  为大力培养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国家民委定于今年评审命名第五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类型

  (一)示范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等;
  (二)示范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部队、医院、景区、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

  二、推荐要求

  (一)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二)参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 企业 社区 乡镇 学校 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中的测评指标体系,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推荐县级及以下示范区(单位),国家民委将适时对推荐对象开展创建情况进行抽查。
  (三)地方示范区(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族工作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推荐;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示范单位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群众工作局统一推荐;公安边防单位由公安部边防局推荐;铁路系统单位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宣传部推荐。
  (四)此次评审计划命名180个左右示范区(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命名总数,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择优推荐,同一类型不超过2个;副省级城市至少1个,统一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推荐;解放军和武警部队5个,边防系统和铁路系统各4个,为等额推荐。

  三、材料报送要求

  请于2017年9月20日前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一式2份报送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另附2500字以内事迹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文件及图片(每个候选单位提交3-5张图片,相机拍照原图无像素要求,网络下载图片规格须在1MB以上)。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监督检查司 王晶 李世强
  电话:010-66508618
  邮箱:gjmwcj@163.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618室
  邮编:100800
  附件: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推荐审批表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