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后,通过识别并经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共有56个。由于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相对汉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历代政府(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建立的中央政权)虽都有一套关于民族事务的政策和制度,但民族间却无平等可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制定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方针和政策,即民族平等政策、民族团结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政策。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意愿,中国政府采取不同方法先后在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实行民主改革,并在50年代末完成。这场改革废除了领主、贵族、头人等特权者的一切特权,消灭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旧制度,使千百万少数民族群众翻身解放,获得人身自由,成为国家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建国几十年来,我国各民族结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曾经长期被压迫、遭歧视的少数民族真正变成了国家的主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些新中国成立前社会形态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奴隶制度或封建农奴制度下的少数民族,在短短的几十年里跨越了数百年乃至数千年的历史鸿沟,跨入了现代社会。 中国各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有汉族居住。这种分布格局是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间相互交往、流动而形成的。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分布很广。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少数民族居住,绝大部分县级单位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居住。中国的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云南、贵州、青海、四川、甘肃、辽宁、吉林、湖南、湖北、海南、台湾等省、自治区。中国民族成分最多的是云南省,有25个民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47年5月,中国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相当于省一级的民族自治地区──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又相继建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截止到1998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还有1256个民族乡。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5%,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 (注1)。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与中国的民族分布和构成基本上相适应。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截至1997年,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达616.29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64.2%;草原面积30000万公顷,占全国草原面积的75%,中国著名的5大天然牧区,都在少数民族地区;森林面积5648万公顷,占全国的43.9%;林木蓄积量52.49亿立方米,占全国的55.9%;水力资源蕴藏量4.46亿千瓦,占全国总量的65.9% (注2)。此外,还有大量的矿藏资源,以及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和旅游资源。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实行了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为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有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的精神,制定了本地区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但其政策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这使得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国五次人口普查结果表明,中国少数民族:1953年7月1日为3532万人,1964年7月1日为4000万人,1982年7月1日为6724万人,1990年7月1日为9120万人,2000年11月1日为10643万人。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坚持贯彻执行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的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法律的保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都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在50年代组织人员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建立专门的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培养民族语文专门人才,帮助有语言无文字或有文字但不完备、不通用的民族创制、改进或改革文字,推进少数民族语文在各个领域中的运用。这些民族文字主要在双语教学、成人扫盲、新闻出版等领域使用。 中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群众性地信仰某种宗教,如藏族群众信仰藏传佛教。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制定了具体政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国少数民族中信仰藏传佛教(俗称喇嘛教)的有藏、蒙古、土、裕固、门巴、普米、纳西7个民族;信仰上座部佛教(俗称小乘佛教)的有傣、布朗、德昂等民族和部分佤族;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保安、撒拉、柯尔克孜、塔塔尔、乌孜别克、塔吉克10个民族;信仰基督教的有彝、苗、拉祜、景颇、傈僳等族的一部分。俄罗斯和鄂温克族的一小部分人信仰东正教。在独龙、怒、佤、景颇、高山、鄂伦春、珞巴等一些少数民族中,还保持着原始的自然崇拜和多种信仰。各民族群众,不论信仰何种宗教,他们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少数民族散居的地区,他们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12.9533亿人。其中汉族115940万人,占91.59%;少数民族10643万占8.41%(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11692万人,增长了11.22%;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1523万人,增长了16.70%)。 55个少数民族人口数分组(单位:万人) 人口在1000万人以上的少数民族(2个) 壮族 1617.88 满族 1068.23 人口在1000—500万人之间的少数民族(7个) 回族 981.68 苗族 894.01 维吾尔族 839.94 土家族 802.81 彝族 776.23 蒙古族 581.39 藏族 541.60 人口在500—100万人之间的少数民族(9个) 布依族 297.15 侗族 296.03 瑶族 263.74 朝鲜族 192.38 白族 185.81 哈尼族 143.97 哈萨克族 125.05 黎族 124.78 傣族 115.90 人口在100—50万人之间的少数民族(4个) 畲族 70.96 傈僳族 63.49 仡佬族 57.94 东乡族 51.38 人口在50—10万人之间的少数民族(13个) 拉祜族 45.37 水族 40.69 佤族 39.66 纳西族 30.88 羌族 30.61 土族 24.12 仫佬族 20.74 锡伯族 18.88 柯尔克孜族 16.08 达斡尔族 13.24 景颇族 13.21 毛南族 10.72 撒拉族 10.45 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20个) 布朗族 9.19 塔吉克族 4.10 阿昌族 3.39 普米族 3.36 鄂温克族 3.05 怒族 2.88 京族 2.25 基诺族 2.09 德昂族 1.79 保安族 1.65 俄罗斯族 1.56 裕固族 1.37 乌孜别克族 1.24 门巴族 0.89 鄂伦春族 0.82 独龙族 0.74 塔塔尔族 0.49 赫哲族 0.45 高山族 0.45 珞巴族 0.29 从各民族人口数量看,五普机器汇总数据显示,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少数民族有壮族和满族2个民族,人口合计为2686万人,占少数民族总人数的25.70%;人口在1000—500万之间的少数民族有7个,人口合计为5418万人,占少数民族总人数的51.85%;人口在500—100万之间的少数民族有9个,人口合计为1745万人,占少数民族总人数的15.70%;人口在100—50万之间的少数民族有4个,人口合计为244万人,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数的2.34%;人口在50—10万之间的少数民族有13个,人口合计为315万人,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数的3.01%。四普时22个人口在10万以下的民族中,毛南族和撒拉族五普的总人数超过了10万,进入了10万以上人口组别;人口在1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有20个,人口合计为42万人,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数的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