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早在大革命时期,党在广州举办的全国农民运动讲习所内,就专门设有回民饭桌;1935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经过四川凉山彝族地区时,刘伯承同志按照彝族的风俗习惯,与彝族头人小叶丹共喝鸡血酒结盟,被传为佳话;当红军到达西北进入泾源回族聚居区时,党又发出通知,不准把用猪肉做的食品带入回民地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给回族指战员多的部队和各个回民支队专门请阿訇宰牲。中国共产党和人民解放军处处事事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动,深得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拥护欢迎。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不但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做出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而且各级政府还制定了许多具体规定,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主要有民族节日供应和放假、食品加工与供应、伙食和副食补贴、丧葬、少数民族生产生少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等方面的规定,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提供了物质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的风俗习惯对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进步的、健康的风俗习惯,可以发扬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提高民族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促进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落后的陈规陋习,是不利于民族的繁荣发展,甚至阻碍社会进步的。因此,必须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中共中央统战部在1958年12月给中共中央一份请示报告中提出:“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应当作具体的分析,按照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凡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建设、有利于民族发展的风俗习惯,应当继续保持,并进一步发展,使它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凡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不利于民族发展的风俗习惯,在群众要求改革时应当加以支持。至于那些对社会主义建设、对于这一类风俗习惯,好的一面要加以发展,坏的一面要逐步地适当地加以改革。”这个意见,今天仍然具有指导作用。
对于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问题,党和政府一贯坚持由少数民族群众自己改革,防止包办代替和强迫命令的做法,而且通过法律规定保障改革的自由。对此,各族人民非常欢迎和拥护。早在1950年,毛泽东同志在《不要四面出击》一文中说:“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俗习惯是可以改革的,但是这种改革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解决。”1951年9月,毛泽东同志又说:“如果不是出于各族人民以及和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们自觉进行,而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下命令强迫地去进行,而由汉族或者其他民族中出身的工作人员生硬地强制地去进行,那就只会引起民族反感,达不到改革的目的”。1957年8月,周恩来同志指出:‘对于反映在文化方面的风俗习惯,不要随便加以修改。“”风俗习惯的改革,要依靠民族经济基础本身的发展,不要乱改。”
在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同时,也要防止有些人借尊重风俗习惯之名搞封建迷信活动,防止有些人利用落后的、不健康的、甚至有害风俗习惯,破坏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危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