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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1 14:46:39 编辑:mzk 来源:民族科 阅读:1083

各县区民宗(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秩序,现就加强全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工作
        各县区要全面摸底排查,积极督促指导未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而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人个体工商户,及时向所在县区民宗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争取将各网点统一纳入规范管理。
       二、严格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发放工作
       一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编号。针对目前各县区上报市局备案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中的登记证号混乱无序实际,现就登记证号进行统一规范。登记证号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各县区名称的第一个字(榆阳区除外,为“榆阳”二字)和清真食品的简称“清”,填写在“榆民宗”与“字”之间的空格里。第二部分是数字号,由三位数组成,是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点所在县区的编号(按登记时间顺序进行编号)。
       二是各县区对已经发放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要全部收回。规范登记证号后,重新发放新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登记时间保持原有不变。
       三是发放《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时,要配发“清真食品专用标志”,将登记证和专用标志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专用标志由市伊斯兰教协会统一监制,并由市局统一制作,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仿冒伪造,也不得转让或借用。如有遗失或残缺难以辨认,应及时向发放单位申请补发或更换。
       三、加强《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
       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加大《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各县区要将《条例》内容制作成宣传牌,发放给已登记的清真网点,并要求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提高《条例》的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
       四、工作要求
       一是做好核查审验工作。各县区要对已登记的清真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到半年一核查,全年一审验。核查中发现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场所的清真网点,要及时指导履行变更手续;核查中发现改营非清真食品的网点,要及时收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清真食品专用标志”,并告知负责人不得在生产、加工、经营场所或食品包装上保留与“清真”有关的任何用语或标志。各县区每年审验一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正副本及相关手续,换发合格、有效的许可证件。
       二是认真做好存档报备工作。各县区要将发放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料,及时整理汇总报市局备案,做到登记一家,备案一家,不得拖沓积压。各县区要实时更新数据库,做到每半年向市局上报一次“榆林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摸底表”(见附件),网点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类报送,不得漏报、瞒报、虚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是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对辖区清真网点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依法重点查处清真食品不清真、滥用清真标识、清真概念泛化等问题。要做好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前的突击检查或专项检查工作,认真排查问题和隐患,防止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

请各县区根据辖区清真网点数量,于5月10日前向市局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正副本、清真食品专用标志等资料。

 

 

市民宗局

2017年4月21日